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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
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如意
有的人会选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四川的张女士选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究竟是发生了什么呢?
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9月14日,
四川资中的张女士
从一家医学美容公司离职后,
通过劳动仲裁应获得补偿金6000余元。
当她前去领取补偿金时,
公司经理却用三轮车拖来两桶硬币支付,
还让她“一角一角地数”。
张女士是资中当地人,今年4月20日,她入职资中允熹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咨询师助理岗位工作。
几个月后,因为公司要求她转岗,她不接受,在没有填写《辞职人员工作交接核查表》的情况下,离开了公司。
8月13日,公司以她旷工为由,通知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
9月14日,张女士接到资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话,对方称公司要给她现金,让她去一趟劳动仲裁部门。但到了现场后张女士发现,现金竟是用三轮车拖来的,用两个医疗废物桶装的硬币。
“我说到银行去,让银行柜员清点。但他们不同意,让我自己数。”张女士说,她提出把硬币拿到劳动仲裁部门去,她看着对方数,但对方未同意。
“用装医疗废物的桶来装人民币,让我一角一角地数,这就是一种侮辱。”张女士还认为,“他们是通过这种方式来愉悦自己。”
资中允熹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俞某称,她认为公司用硬币支付张女士补偿金等并无不妥之处。
对于张女士所认为的这是一种侮辱,俞某认为,这不存在。“这是发行的硬币,是有效的,可流通的。”
俞某说,张女士在公司上班期间“一直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调岗也不同意,同意离职后还要求减免之前在公司进行眼袋手术的尾款和未缴社保折现。“公司不同意,她第二天就去劳动仲裁告了。”
“我给钱,确实是给得很不痛快的,但是我觉得我以任何方式给,都没问题吧。”俞某称,如果把前因后果了解一遍,就知道为何“会这样给张女士硬币”。
对于单位给的离职赔偿金都是硬币一事
网友们纷纷表示不能理解
那么从法律的程度上来讲
这并不能构成侮辱罪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能会构成侮辱罪呢?
拓展小知识来了
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胯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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